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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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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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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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因该妊娠特定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主险合同的净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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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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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该妊娠特定疾病需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按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第一被保险人享有生育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中含有生育保险责任,但就诊时第一被保险人未使用生育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中含有的生育保险责任的,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该妊娠特定疾病需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余额的7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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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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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经医院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的,在该15日内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范围同“脚注7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常规医疗检查费和预防性保健费)在扣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余额的70%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当给付的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二者之一或二者之和累计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见附表)时,上述二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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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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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表中的对应金额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为单胎或双胞胎,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金额以附表所列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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