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中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以下情形:
(1)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且满足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2)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满足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轻症”中的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轻症”中的不同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轻症”中的不同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终身寿险(简称“少儿福终寿18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少儿福终寿18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少儿福终寿18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少儿福终寿18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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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中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以下情形: (1)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特定疾病型保险4合同(简称“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且满足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2)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以上情形中的特定轻度疾病、特定轻度重疾统称“轻症”。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且满足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满足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轻症”中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轻症”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轻症”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时或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以下情形: (1)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且满足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2)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满足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轻症”中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轻症”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轻症”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疾病型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终身寿险(简称“少儿福终寿18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少儿福终寿18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少儿福终寿18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少儿福终寿18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中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21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