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疾、10种少儿特定重疾、 20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还可选择重疾陪护、少儿特定重疾陪护、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三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可选部分按份销售,您可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购买份数。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二)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可选部分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您未投保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二)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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