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投保时的年龄 比例
0至45周岁(含45周岁) 128%
45周岁以上 118%
(2)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特定重疾保险金
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少儿特定重疾”或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成人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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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乘以以下所对应的比例; 投保时的年龄为0-45周岁(含)对应比例为128% 45周岁以上对应比例为118%。 (2)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重疾保险金 | 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少儿特定重疾”或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成人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