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运动”指在公共体育场所、健身房、公园、广场等运动场所内或在道路上进行的体育锻炼运动,但不包括住所内的运动。
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计划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计划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救护车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时起24小时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附表中的救护车津贴保险金金额给付救护车津贴保险金。
救护车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金额给付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
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骨折的,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金额给付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
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
病理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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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 | 主险合同所称的“运动”指在公共体育场所、健身房、公园、广场等运动场所内或在道路上进行的体育锻炼运动,但不包括住所内的运动。 |
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按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计划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
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计划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意外身故前主险合同已有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
救护车津贴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时起24小时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附表中的救护车津贴保险金金额给付救护车津贴保险金。 救护车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金额给付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 运动意外手术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约定的骨折的,保险公司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附表中的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金额给付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 运动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主险合同所称的“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病理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产生救护车费用、住院手术治疗或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脚注4住院”、“脚注5手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7天/30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