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主险合同净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6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或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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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主险合同净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6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或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恶性肿瘤释义”、“7特定恶性肿瘤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