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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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投保时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投保时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主险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