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60周岁、65周岁及70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需与我们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到达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领取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您与我们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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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主险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60周岁、65周岁及70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需与保险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到达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2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