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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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