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利(2017,Ⅱ)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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