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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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猝死 、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 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 至(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但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投保年龄:18-6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