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大学预备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7周岁保单周年日,我们在被保险人17周岁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大学预备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我们在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大学教育金。
学业有成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保单周年日,我们在被保险人22周岁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学业有成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
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预备金 | 若生存至17周岁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在其17周岁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大学预备金。 |
大学教育金 | 若生存至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在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大学教育金。 |
学业有成金 | 若生存至22周岁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在22周岁保单周年 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学业有成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 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间:至22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