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成长关爱金
自第 5 个保单周年日1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成长关爱金。
教育关爱金
自被保险人 15周岁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教育关爱金,给付至被保险人24 周岁保单周年日止。
学业有成金
若被保险人在 18、 21、 24 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我们在被保险人 18、 21、24 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学业有成金。
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 30 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家立业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成长关爱金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成长关爱金。 |
教育关爱金 | 自15周岁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关爱金,给付至24周岁保单周年日止。 |
学业有成金 | 若在18、21、24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18、21、24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学业有成金。 |
成家立业金 | 若在30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30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家立业金。 |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