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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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平安保宝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和平安附加保宝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平安保宝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和平安附加保宝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