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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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