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20% |
满期生存金 | 已交保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