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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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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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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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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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2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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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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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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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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