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比例。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1年,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年金。
申请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领取当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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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年金 | 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比例。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且主险合同生效已满1年,仍生存,保险公司自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年金。 申请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领取当时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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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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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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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约定领取比例 (60周岁起每年领取)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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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部分年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