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成长关爱金。
教育关爱金
自被保险人1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关爱金”,给付至被保险人24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学业有成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21、24周岁保单周年日,我们在被保险人18、21、24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学业有成金。
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保单周年日,我们在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家立业金。
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每到达下表列示的周岁保单周年日如被保险人仍生存,在该保单周年日我们依据下表约定的给付金额给付该周岁保单周年日对应的特别关爱金。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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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关爱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成长关爱金。 |
教育关爱金 | 自1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关爱金”,给付至24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学业有成祝贺金 | 若生存至18、21、24周岁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在18、21、24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学业有成金。 |
特别关爱金 | 若生存至3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在30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家立业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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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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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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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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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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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15-2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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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有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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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18/21/24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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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立业金 |
基本保额 (3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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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投保人身故) |
1-14周岁及25-29周岁 |
基本保额×3% (每年领取一次) |
15-17周岁、19-20周岁和 22-23周岁 |
基本保额×33%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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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24周岁 |
基本保额×63%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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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周岁时 |
基本保额×103%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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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