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月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12×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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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满期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月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12×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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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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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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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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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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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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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 已交保费×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