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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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 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 周岁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 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 别保险金。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 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 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 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 的,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 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 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不承担公 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和行为障碍、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期限:至70周岁
投保年龄:0-17周岁
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 周岁)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基本保险金额40 万元,19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48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满18周岁自驾车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满18周岁公共交通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