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100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1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不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还给付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不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不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除按第四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还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四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还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不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1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给付航空意 外全残保险金100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 万元人民币, 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年满18 周岁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 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 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10 万元人民 币,合同终止。 年满18 周岁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 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 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不满18 周岁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 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 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不承担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
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5内,年满18 周岁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 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外,还给付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 合同终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年满18 周岁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 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给付假 日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不满18 周岁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 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不承担假日自 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年满18 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 的,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年满18 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1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不满18 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 或身故的,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年满18 周岁的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 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 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除按第四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外, 还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年满18 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 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 按第四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20 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不满18 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 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 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不承担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17,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 | 1000万元 |
满18周岁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 | 10万元 |
满18周岁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 | 20万元 |
满18周岁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 | 10万元 |
满18周岁假日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 | 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