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 年,自本主险合同第1 个保单周年日1开始至第3 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第4 个保单
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 年,自本主险合同第1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5 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第6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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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 年,自合同第1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至第3 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第4 个保单 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 年,自合同第1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至第5 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第6 个保单周 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尊耀二号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交费期为3 年,年交保费64220 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交费期间 |
基本保额×70% (交费期间内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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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后 |
基本保额×35% (交费期满后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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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