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 周岁2及以下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3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 周岁以上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 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于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 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于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1)投保时年龄为50 周岁及以下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到达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2)投保时年龄为50 周岁以上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到达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年龄为50 周岁及以下的,自合同生 效之日起,于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 ②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于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按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50 周岁以上的,自合同生效 之日起,于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所交保险费; ②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于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按身故当时 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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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投保时未满50周岁 |
已交保费 (65周岁领取一次) |
投保时满50周岁 |
已交保费 (7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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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投保时未满50周岁,且65周岁前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时未满50周岁,且65周岁后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时满50周岁,且75周岁前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时满50周岁,且75周岁后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