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比例
0 至45 周岁1(含45 周岁) 128%
45 周岁以上 118%“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2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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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投保时年龄比例0至45周岁(含45 周岁)为128%;45 周岁以上为118%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 费之和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时的年龄比例0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128%;45周岁以上为118%“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投保时0至45周岁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8% |
投保时满45周岁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18% | |
身故 | 投保时0至45周岁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8%)或基本保额 |
投保时满45周岁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18%)或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