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6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 计算。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7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仅包含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 (2)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 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30周岁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福佑安康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福佑安康两全保险,附加险为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 万元。交费期10 年,交费方式为月交,主险及附加险月交保险费共905 元,保障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