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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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关爱保险金 | 若投保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 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发生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 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 周岁 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按基本保险金额3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 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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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特别生存金 |
已交保费×30% (保单生效第1年,领取一次) |
关爱金 |
基本保额×20% (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在18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导致全残不可领取)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