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5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不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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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 周岁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 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 险金。 不满18 周岁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 周岁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 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 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 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不满18 周岁的被保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 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 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 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二项 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守护随行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守护随行两全保险,附加险为平安附加守护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守护随行意外的基本保险金额为30 万元,住院日额13 的日额保险金为200 元/天,交费期10 年,保险期间20 年,主险及附加险年交保险费共10569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自驾车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未满18周岁驾驶非营运车辆发生意外伤残,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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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基本保额 (未满18周岁驾驶非营运车辆发生意外身故,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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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身故 | 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
身故 | 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