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5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但此前未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 瘤”,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但此前未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但此前未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恶性肿瘤 | 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 |
特定疾病 | 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30%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20%) (未领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