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身故,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全残保费豁免 | 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免予收取 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及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 保险责任”、“7 重大疾病释义”、“脚注1 医院”、“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豁免B16 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6、平安福重疾16 及长期意外13 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为30岁妻子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0 万元,10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共28400 元,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9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709.43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