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倍享福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意外和疾病保障产品,4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提供45种重疾保障,针对交通意外事故以及地震台风等8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翻倍赔付,期满也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1 个保单年度2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5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
(2)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异地就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所在区/县/县级市以外的医院就诊,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同时还按每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给500 元的标准给付异地就诊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 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之和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下列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主险合同、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 险费之和; (2)基本保险金额4。
异地就诊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 有效身份证件5登记的所在区/县/县级市以外的医院就诊,除按第 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同时还按每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给付500 元 的标准给付异地就诊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 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5而遭受意外伤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2 倍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简称倍享福),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福重疾)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倍享福意外),倍享福重疾及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 年,交费期均为20 年,年交保险费共6047.04 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2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异地就诊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0周岁
多少钱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福重疾)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倍享福意外),倍享福重疾及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 年,交费期均为20 年,年交保险费共6047.04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流产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主险--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生存金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身故 保单生效1年内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0%
保单生效1年后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附加险--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全残 基本保额
自驾车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2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2


附加险--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保单现金价值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基本保额
重大疾病异地就诊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10000×500
身故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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