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疾保障,异地就诊额外多赔付保额,身故也可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
(2)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异地就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所在区/县/县级市以外的医院就诊,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同时还按每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给500 元的标准给付异地就诊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下列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主险合同、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 险费之和; (2)基本保险金额4。
身故保险金 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异地就诊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 有效身份证件5登记的所在区/县/县级市以外的医院就诊,除按第 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同时还按每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给付500 元 的标准给付异地就诊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异地就诊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福重疾)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倍享福意外),倍享福重疾及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 年,交费期均为20 年,年交保险费共6047.04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福重疾),基本保险金额2000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还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简称倍享福)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倍享福意外),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200000 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 年,交费期均为20 年,年交保费共计6047.04 元。
妻子李女士在第10 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所在区/县/县级市以外的医院进行就诊。在第15 个保单年度内李女士不幸身故。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和重大疾病保险金、异地就诊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保单现金价值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基本保额
重大疾病异地就诊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10000×500
身故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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