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发生需进行择期手术 1的疾病,不论手术时间是否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2承担给付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一年的时间称为择期手术住院的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需进行非择期手术的疾病,不论手术时间是否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 日内,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承担给付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非择期手术住院的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并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手术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7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手术实际住院天数-3 日。
在每一保单年度8内,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在保险期间内,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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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5诊断必须住院并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手 术6治疗的,从被保险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手 术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手术实际住院天数-3 日。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手术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康复治疗、矫形、精神和行为障碍、怀孕、分娩、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创可贴手术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日额保险金为600 元,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自己。王先生35 岁时因合同约定的手术进行住院治疗13 天,按附加险合同约定,共给付6000 元手术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创可贴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创可贴两全保险,附加险为平安附加创可贴手术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 万元。交费期为15 年,保险期间至70 岁保单周年日,主附险年交保费共2178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手术住院日额补助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导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