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5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 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2 倍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5而遭受意外伤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2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流产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福重疾)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倍享福意外),倍享福重疾及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 年,交费期均为20 年,年交保险费共6047.04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