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1 个保单年度2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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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 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之和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福重疾)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倍享福意外),倍享福重疾及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 年,交费期均为20 年,年交保险费共6047.04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
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0% |
保单生效1年后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