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
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4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免予收取自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