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星宝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少儿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25周岁
投保年限
专属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疾+3种特定重疾+8种轻度重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 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本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 约定保额+主险保单现金价值
特定重疾额外 本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

约定保额

(确诊白血病、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可领取)

特定轻度重疾 本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 约定保额 x 2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轻度重疾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安星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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