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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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 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