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金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疾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附加金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金鑫盛重疾),基本保险金额20 万元,受益人为李女士,对应投保的主险为平安金鑫盛终身寿险(简称金鑫盛),金鑫盛基本保险金额20 万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9、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金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保单现金价值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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