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到达本主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一次性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以下(不含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第1 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5 倍与身故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8.5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2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 存,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条款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 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到达主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一次性按基本保 险金额乘以条款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的年龄为18 周岁3以下(不含18 周岁)的,身故保 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4之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 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 给付: 若于第1 个保单年度5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的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6,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同时,还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5 倍与身故保险金的差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 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 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 将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8.5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1.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悦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交费期为5 年,年交保费5442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趸交 |
基本保额×10% (保单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3年交 |
基本保额×30% (保单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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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
基本保额×50% (保单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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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
基本保额 (保单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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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趸交 |
基本保额×20% (保单第3年仍生存可领取一次) |
3年交 |
基本保额×60% (保单第3年仍生存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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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
基本保额 (保单第3年仍生存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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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
基本保额×200% (保单第3年仍生存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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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
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 | 1年内身故 | 已交保费×120% |
第2年及以后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5-身故保险金 (含18至70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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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8.5 (含18至70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