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以下(不含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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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年龄为18 周岁2以下(不含18 周岁)的, 身故,按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 给付: 若于第 1 个保单年度3内身故,按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 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第 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按身故当时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1开始,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 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第3年起,可申请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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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保单账户价值×120% |
保单生效已满1年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