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三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可选部分按份销售,您可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购买份数。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2)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3)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可选部分
(1)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2)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若未领满6 次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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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 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 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 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 若年满25 周岁7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 元,连续给付6 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 次时,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 若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 元,连续给付6 个 月,累计给付以6 次为限。 |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 若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 元,连续给付3 个 月,累计给付以3 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