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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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合同终止。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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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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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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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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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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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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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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