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少儿特定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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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疾豁免保费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 免予收取自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小王为少儿平安福、附加少儿重疾、少儿长期意外及少儿豁免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 周岁)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部分、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40万元,10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共12400 元,
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39.93 元。王先生在交纳2 期保险费后,儿子小王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