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1起,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3以下(不含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4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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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的年龄为18 周岁3以下(不含18 周岁)的,身故保险 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4之前身故,身故当时的所交 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 故,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2)投保时的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 付: 若于第1 个保单年度5内身故,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 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1起,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 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保单约定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例中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王先生为投保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盈无忧两全保险,选择 5 年交费,保险期间10 年,年交保险费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5086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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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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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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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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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每年保费×9%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期满前一年,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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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每年保费×15%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期满前一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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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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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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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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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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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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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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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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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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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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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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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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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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