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3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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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之 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 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1)原位癌;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原位癌、皮肤癌以及非原发于乳房等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安伊宝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安诺两全保险,附加险为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 万。交费期为15 年,保险期间30 年,主附险年交保费共2919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平安安诺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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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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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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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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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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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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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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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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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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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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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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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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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部位原发癌症提供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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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