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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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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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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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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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 (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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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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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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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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