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60岁前,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18%,60岁起,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20%。
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满的保单年度末仍生存,给付所交保费的2%,所交保费=期满当时保额确定的年缴保费*交费年度
祝福金
第三年后(含)到达60岁时,给付基本保额的50%;如到达第三年时已经超过60岁,不给付祝福金。
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18岁及以后,首年身故给付保费120%,次年以后身故给付保费的105%。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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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60岁前,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18%,60岁起,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20%。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交费期满的保单年度末仍生存,给付所交保费的2%,所交保费=期满当时保额确定的年缴保费*交费年度 |
祝福金 | 第三年后(含)到达60岁时,给付基本保额的50%;如到达第三年时已经超过60岁,不给付祝福金。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18岁及以后,首年身故给付保费120%,次年以后身故给付保费的105%。 |
王先生45周岁,投保尊宏人生,每年交2050850元,交3年,基本保额50万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平安尊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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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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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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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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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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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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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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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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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 (交费期满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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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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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60周岁时领取一次且保单已生效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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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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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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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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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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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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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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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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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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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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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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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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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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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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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保单生效第三年开始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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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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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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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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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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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5%)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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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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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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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0%)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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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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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5%)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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