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护理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按前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给付5 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首次护理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起给付,以后各次护理保险金分别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第2 至第5 个保单周年日依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 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未领满5 次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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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护理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按前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保险 金。 护理保险金给付5 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首次护理保险金与重 大疾病保险金一起给付,以后各次护理保险金分别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 的第2 至第5 个保单周年日依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 次时, 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5 次护理保险金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护理保险金一次 性给付护理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护理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附加乐享福重大疾病保险,2015 年10 月1 日保险合同生效,基本保险金额5 万元,15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2855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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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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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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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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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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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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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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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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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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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确诊重疾起每年领取一次,共可连续领取5年)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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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未发生保单约定重大疾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