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1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2以下(不含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3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第 1 个保单年度4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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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的年龄为18 周岁2以下的,身故保 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3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 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18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 给付: 若于第 1 个保单年度4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 额的120%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若于第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 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 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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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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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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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保单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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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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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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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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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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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5%)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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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岁投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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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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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0%)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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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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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5%)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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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2年内自杀,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条款
王先生,35岁,给选择了赢聚一生 财富尊享计划,计划包含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 主险基本保额:20万, 交费期限:5年交 ,年交保费:192620元,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