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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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1 周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 |
18周岁后 | 基本保额 +保单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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