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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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 的,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第二 项中的普通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 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 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自驾车意 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 残”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全残”当时基本保 险金额的4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普通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 的,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第二 项中的普通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 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 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自驾车意 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 残”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全残”当时基本保 险金额的4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普通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普通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的,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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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普通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4倍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